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02执恢498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振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康街。
被执行人**,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
被执行人***,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大北村。
本院在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振华装饰有限公司与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7)鲁1002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元。2018年12月3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款**元,本院又转付申请执行人**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鲁1002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秦宪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