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市振华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02执3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振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康街。

被执行人**,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

被执行人***,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大北村山村南街。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振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

金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7)鲁1002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元及利息、诉讼费**元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8年1月11日、5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及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2月1日,本院通过线下查控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威海市威高花园***号***室房屋,但该房屋因涉案已查封,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

3、2018年6月12日,本院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以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条件限制暂不能提供。

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1002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为良

代理审判员  刘大海

代理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秦宪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