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民申22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中宇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商丘市凯旋南路2号,现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永顺路交叉口东50米河南地矿郑东大厦1433。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宇地质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中宇勘察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6民终1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书显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身份证一组能证明琚***为益民料厂的厂长,本院予以采信。证据7.现场照片1组,不能证明具体吨数。从一审法院判决书显示能证明我协议书有效,和石料确实存在。提交视频资料里面有派出所民警到现场,眼睁睁看着项目在偷盗申请人协议书上的成品料的视频资料,有项目工程部的负责人在现场指挥讲话内容。在2020年2月份,中宇勘察院在申请人毫不知情的下强行拉土,平整复耕的土地上强行施工,而后又强行进入益民石料厂,强行偷盗申请人协议书上的成品料,都有视频资料。在一审庭审当中,原告代理律师和被告代理律师都说同意调解,但从始到终都没有调解程序,就下达了判决,这是一审法院故意偏向对方。一审法官和书记员说二审能追加金山街道办事处参加诉讼,申请人才上诉到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清单上,都详细的记录了书证,人证,照片,视频的资料。一审,二审都没有播放视频资料,没有法庭辩论,法庭质证,都是在走过场。如果播放视频资料,有强行进地施工,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视频,有强行偷盗我协议书上的成品料的视频,有项目工程部负责人讲话内容,都能印证他们的侵权行为。申请人在2014年拉益民料厂剩余活石料时,被村干部,金山办事处领导,淇滨区国土资源局,金山派出所,他们一群人强行把申请人的钩机司机带到派出所,以私采乱挖,准备对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说申请人没有任何手续和证明。当申请人从家里拿出琚***和申请人签定的协议书,淇滨区国土资源,金山办事处领导就拍照取证,当时出警的有金山派出所民警***,现在不知道有没有当时出警记录。一审,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不同意追加金山街道办事处参加诉讼,是故意偏向对方,有失公平公正。申请人二审提交了追加金山街道办事处参加诉讼的申请书。申请人知道二审必须追加金山街道办事处参加诉讼的重要性,如果不追加金山街道办事处参加诉讼。申请人就不会上诉。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没有调取申请人申请法院调取的关键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中宇勘察院提交意见称,一、被申请人合法中标鹤壁市淇滨区南太行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黑山火山玄武岩地质遗迹保护工程。二、淇滨区金山街道办事处关于金山街道山水林田湖草项目石料开采转存的函,证明因施工需要,需开采约1000余立方石料,街道办事处对1000方石料分批存放,集中处理。三、物料保管协议,证明工程废弃物料存放在鹤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淇滨分局情况说明,证实被申请人按照设计方案施工,不存在越界、倒卖石料等违法行为。五、鹤壁市淇滨区金山街道办事处证明,被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石料约10000余立方,确实需要清运。金山街道办事处已租赁场地,与鹤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用于堆放石料。综上,被申请人施工手续合法,没有从涉案工地运走过石料,施工产生的石料10000余立方已由金山办事处运到鹤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在黑山火山玄武岩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工地留存石料,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中宇勘察院系鹤壁市淇滨区南太行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黑山火山玄武岩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工程的中标施工单位,其在具体施工过程中产生石料约10000余立方,由于影响施工,经向淇滨区金山办事处请示后,淇滨区金山办事处租用鹤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场地用于存放中宇勘察院施工所产生的石料,中宇勘察院并未实际占有涉案石料,***主张中宇勘察院返还石料的诉求没有依据。一审审理期间,经法院释明,***不同意追加金山办事处参加诉讼;二审期间,***要求追加金山办事处参加诉讼,因金山办事处并非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二审法院对***的追加申请不予准许并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如有证据证明金山办事处占有其石料并要求返还,其可以依法另行主张。综上,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