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宇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322民初520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原告:***,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河南省中宇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代表人:***,系该院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中宇地质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