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6民终14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鹤壁市淇滨区,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中宇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商丘市凯旋南路**,现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永顺路交叉口东50米河南地矿郑东大厦1433。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该院员工,住河南省中牟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中宇地质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中宇勘察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0)豫0611民初3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中宇勘察院实施了装运石料的行为,虽然其称是鹤壁市淇滨区金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金山办事处)授权,但是改变不了中宇勘察院就是侵权行为实施者的事实。另外***曾阻止运输石料,但被行政拘留,无法统计石料具体数量,即使自己统计数量,也属单方证据,应该由中宇勘察院统计石料数量。并且中宇勘察院给金山办事处的请示函及金山办事处的回复函中均明确认定石料是10000立方米,一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采信。一审法院没有对案件进行调解,判决书却显示调解无效,偏袒对方。一审***不知道追加金山办事处参加诉讼是否合适,现二审申请追加金山办事处为被告。
中宇勘察院辩称,中宇勘察院是2019年9月中标鹤壁市淇滨区南太行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黑山火山玄武岩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工程,经向金山办事处递交开工申请获得同意后,于2020年2月正式开工。中宇勘察院按照设计单位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产生的石料是经金山办事处同意后,由金山办事处处理,中宇勘察院只提供运输工具,中宇勘察院没有侵犯***的权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宇勘察院立即返还玄武石料8000吨。
一审法院确认事实:琚***出生于1972年,工作单位为益民玄武石料厂,职位为厂长,证件有效期限自2002年11月11日起至2005年11月11日止,发证单位为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3月16日,***(乙方)与鹤壁市益民玄武石料厂(甲方)签订协议,约定:地面上所有建筑物一切生产的原料、成品归乙方所有;甲方用装载机一台,空压机一台,电子称一台(旧)归乙方所有;甲方所有的开采面、所有的松动原石归乙方自行处理;乙方承接以上条件以后不允许向甲方提额外条件。2013年11月6日,下庞村第三小组与益民石料厂签订协议,约定复耕的相关事项。
2020年3月30日,中宇勘察院向金山办事处提出申请,内容为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多余石料约10000余立方,堆放施工现场,已经影响下步工序的施工开展,急需清运出施工场地,根据合同和清单中宇勘察院无权处置,也无相关费用。请业主单位给出指示或意见。
2020年4月13日,金山办事处对中宇勘察院提出的申请进行了答复,内容为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石料约10000余立方,确实需要清运,并覆土施工。已办租赁场地,与鹤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临时租赁协议用于堆放石料,中宇勘察院需与鹤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积极配合对接,协助把多余石料清运出施工场地。监理单位河南省鑫东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需在多余石料清运出施工场地时严格管理到位。
一审法院认为,中宇勘察院向金山办事处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多余石料处置问题进行了申请,金山办事处已对该申请作出了回复。庭审中经法院释明,***不同意追加金山办事处参加诉讼。***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系中宇勘察院的侵权行为处置石料,***的证据不能证明石料的具体吨数,故其诉讼请求属于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负担。
二审期间,***提交证据:照片和现场视频,证明是中宇勘察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偷拉成品石料。
中宇勘察院质证:照片、视频不显示拍摄时间、地点,不能证明石料属于***所有,不能证明和本案有关。
中宇勘察院提交证据:1、物料保管协议(复印件),证明黑山火山玄武岩地质遗址保护工程工地留存石料保存在鹤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淇滨分局情况说明(复印件),证明中宇勘察院不存在超层越界倒卖石料的行为。
***质证:对证据1没有意见,中宇勘察院将石料拉到了鹤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拉的都是***的好石料,这个公司在东柴厂,是个石料加工厂。对证据2不认可,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淇滨分局出具证明不符合逻辑,是金山办事处和中宇勘察院一起倒卖石料。
本院认为,***和中宇勘察院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予以采信。
本院确认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起诉中宇勘察院要求返还石料8000吨,***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对争议石料享有所有权,还需证明中宇勘察院属于无权占有石料,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经法院审理查明,中宇勘察院是鹤壁市淇滨区南太行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黑山火山玄武岩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工程的中标施工单位,其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石料约10000余立方,影响下一步施工,需要清运。中宇勘察院向金山办事处请示后,将石料运输堆放至鹤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此,中宇勘察院并未占有涉案石料,***要求中宇勘察院返还石料没有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审理期间,经法院释明,***不追加金山办事处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二审期间,***要求追加金山办事处参加诉讼,因金山办事处并非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对***的追加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如认为金山办事处占有自己的石料,要求返还,可以另案主张。
综上,***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