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辖终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尧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文教书店**。
法定代表人:马登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丙虎,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2月22日出生,达斡尔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原审第三人:临沂明记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国际工业品采购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郭明记,经理。
上诉人山东尧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临沂明记电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392民初1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尧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件中涉及委托合同纠纷不妥,因委托代购合同产生的纠纷为委托合同纠纷,而双方签订的委托代购合同附件客户须知第10条约定,出现质量问题或服务纠纷,由山东尧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基于产品代购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依法应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且被上诉人提起诉讼的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而因产品代购合同产生的纠纷为委托合同纠纷,两种因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且其中委托合同纠纷已约定管辖法院,故不能并案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案为专属管辖,涉案装饰工程的地点为“致远·海上传奇14-2-102”,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宗强
审 判 员 孙兴欣
审 判 员 尤洪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如旭
书 记 员 李辰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