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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从飞、临沂市中艺嘉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定 书

(2019)鲁13民监2号

监督机关: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灏,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从飞,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沂市中艺嘉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马登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诉人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从飞、临沂市中艺嘉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鲁13民终5117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民(行)监[2017]3713000008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临检民(行)监[2017]3713000008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