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定 书
(2019)鲁13民监2号
监督机关: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灏,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从飞,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沂市中艺嘉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马登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诉人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从飞、临沂市中艺嘉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鲁13民终5117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民(行)监[2017]3713000008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临检民(行)监[2017]3713000008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