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尧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尧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7069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尧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区沂蒙路183号文教书店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55447927W。
法定代表人:马登玺,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玉萍,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申请人山东尧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尧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5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5000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山东尧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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