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尧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山东尧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4476号

原告:***,男,199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山东尧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183号文教书店四楼。

法定代表人:马登奎,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尧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焦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