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4476号
原告:***,男,199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山东尧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183号文教书店四楼。
法定代表人:马登奎,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尧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焦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