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神洲某某旅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执保501号
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183号文教书店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神洲**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埠村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银丰花园15号楼1001号。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银丰花园15号楼1001号。
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神洲**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神洲**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神洲**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