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士力(济南)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民初9615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荣魁,山东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被告:山东英士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周秀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玲,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英士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士力装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荣魁,被告英士力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砌墙劳务费134863元及利息占用损失(从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5月份期间,原告在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博越星光城为两被告提供砌墙劳务,前期被告***已支付40000元。后经核算,被告仍欠原告劳务费134863元。核算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催要及投诉到历下区各政府职能部门拖而未决,两被告一直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英士力装饰公司辩称:一、英士力装饰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无权向英士力装饰公司主张劳务费。首先,对于涉案工程的劳务,英士力装饰公司从未将涉案工程的砌墙交由***施工,与***之间也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英士力装饰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其次,***借用英士力装饰公司的资质与济南博韵雅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济南博越星光城商业广场装修提升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后又将涉案工程的砌墙转包给了***,***无权向出借资质人(英士力装饰公司)主张劳务价款。2020年4月26日,英士力装饰公司与***订立《装饰装修工程挂靠协议》,协议约定:***承揽的博越星光城商业广场装饰装修提升改造项目工程,属于英士力装饰公司经营资质范围,***以英士力装饰公司名义及其提供的经营、资质文件承揽施工,并接受英士力装饰公司的行业指导意见,英士力装饰公司向***收取项目管理费用。因此,《济南博越星光城商业广场装修提升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系***借用英士力装饰公司的资质与济南博韵雅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的。根据2020年11月4日《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5条之规定,借用资质人以自己名义将工程分包、转包他人施工,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仅可以向借用资质人主张工程价款。因此,***借用英士力装饰公司的资质订立《济南博越星光城商业广场装修提升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后,又将涉案工程的砌墙转包给了***,***应当向***主张砌墙劳务部分的价款,其无权向出借资质人(英士力装饰公司)主张劳务价款。再次,2020年4月26日,英士力装饰公司与***订立的《装饰装修工程挂靠协议》约定:8、因本项目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及经济纠纷由乙方(***)全部承担。9、乙方(***)必须保证施工管理人员及民工的工资及时(按月)发放到位,如发生民工工资不及时发放造成的纠纷及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因此,***借用英士力装饰公司资质订立的《济南博越星光城商业广场装修提升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及经济纠纷由***全部承担,即使***为***提供过劳务,其也应当向***主张相应的砌墙劳务价款。二、英士力装饰公司与济南博韵雅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于济南博越星光城商业广场装修提升改造工程的工程量从未达成一致意见,也未进行书面结算,***向英士力装饰公司主张劳务价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根据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6日的(2020)鲁0102民初16020号民事判决书,在《济南博越星光城商业广场装修提升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济南博韵雅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英士力装饰公司未进行书面结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工程量亦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案涉工程量无法确定。其次,英士力装饰公司并未与济南博韵雅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核对过济南博越星光城商业广场装修提升改造工程的工程量,与所谓“英士力装饰公司博越星光城项目授权委托人姚程程、张孝革”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从未委托过姚程程、张孝革代表英士力装饰公司与济南博韵雅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核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综上所述,***要求英士力装饰公司要求支付劳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10日,案外人济南博韵雅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英士力装饰公司(乙方)签订《济南博越星光城商业广场装修提升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济南博越星光城装饰装修提升改造项目。合同底部英士力装饰公司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据此主张***作为委托代理人签订的该合同;英士力装饰公司认为提交其与***的挂靠协议一份,主张系***挂靠其公司借用资质与案外人济南博韵雅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并实际施工;根据以上合同、协议,本院认定***挂靠英士力装饰公司承接工程的事实。
另查明,在案涉合同所涉的工程中,***称其为两被告提供砌墙劳务;***提交的项目工程量及劳务核算单显示,***砌墙工程量对应的劳务费为174863元,已付40000元。该两张单据底部有***签字,并写有英士力装饰公司博越星光城项目授权委托人“姚程程、张孝革”签字;庭审中,对于“姚程程、张孝革”两人身份问题,***称系英士力装饰公司的工作人员,英士力装饰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对于为何没有***签字确认一事,***回复为,“姚程程、张孝革”是现场管理人员,所做的工程都需要他们来认可,他们签字都是***安排的。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已查明的施工合同及挂靠协议,结合庭审中***称“***给我说有英士力装饰公司砌墙的活让我来干”,可以确认***挂靠英士力装饰公司承接项目并安排***进行砌墙;***应向***支付劳务费。对于劳务费的具体数额,***提交的项目工程量及劳务费核算单明确载明了劳务工程量及价款,扣除已经支付的款项尚欠付134863元;该两份结算单据上虽无***本人签字或英士力装饰公司公司公章,然在单据底部有“姚程程、张孝革”签字认可,虽然英士力装饰公司否认上述两人系其公司人员且称并未对上述两人进行过授权,但并无证据否认“姚程程、张孝革”系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对此,本院采信***称上述两人系现场管理人员,故该两份结算单据本院予以确认,***应向***支付未付劳务费134863元。***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本院以本案诉前调解立案之日(2021年6月17日)作为起算点。对于英士力装饰公司的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因二被告之间的挂靠关系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并无相应的用工资质,故英士力装饰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对***的因挂靠产生的债务对外负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3486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3486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山东英士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8元,减半收取计1499元,由被告***、山东英士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娄培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