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军路1号016楼。
法定代表人:王会鑫,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州市弥河镇后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州市弥河镇后营村。
负责人:王延磊,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州市弥河镇后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781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16130.33元。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通过法院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2.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未反馈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月24日到青州市××镇××资管理服务中心扣留被执行人账户资金205598.59元,后案外人对扣留的部分款项提出执行异议,目前该异议正在审理中。2020年6月17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未反馈信息),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先后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将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到位执行款0.00元。
6.2020年6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法院采取悬赏方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约谈中再次要求其提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81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帅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