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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弥河镇后营村村民委员会、青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80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州市弥河镇后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弥河镇后营村。

负责人:王延磊,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超,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仄,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军路****。

法定代表人:王会鑫,经理。

再审申请人青州市弥河镇后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营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青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7民终6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后营村委会申请再审称,1.在申请人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施工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仍不同意申请人的鉴定申请,不予认定被申请人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事实,不支持申请人减少工程价款的请求,判决申请人支付剩余的全部工程款,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2.原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作为本案合同签订情况及竣工验收合格依据的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合同等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均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王延磊所签,王延磊对这些文件的签订也并不知情,均系案外人王延亮与被申请人实际施工人侯明太恶意串通,虚构伪造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原审判决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申请人后营村委会与被申请人汇鑫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涉案工程完毕后,经双方委托及有资质的山东盛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州盛元分公司对涉案工程验收合格,后营村委尚欠汇鑫公司工程款,原审判决支付,并无不当。后营村委会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该工程已经双方委托的鉴定机构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且其在原审中后营村委会均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实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原审不支持后营村委会的主张,亦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后营村委会所提涉案合同的签订、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合同等文件均非后营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王延磊所签故属伪证的申请再审事由。经查,原二审时后营村委会并未提出此上诉理由,证明后营村委会对涉案有关文件的认可。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应通过二审程序解决,对于当事人二审时未提出的上诉理由,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导致滥用诉讼权利和浪费司法资源,也有违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因此,后营村委会的此申请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再审申请人后营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州市弥河镇后营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程 林

审 判 员  张光荣

审 判 员  张 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 记 员  王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