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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执异267号

异议人(案外人):青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公司(原名称青州市普通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青州市海军路1号0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56811X。

法定代表人:王汇鑫,该公司经理。

原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滨州经济开发区。

原被执行人:青州市普通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普通镇政府以东。

原法定代表人:盛显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原申请执行人***与原被执行人青州市普通建筑安装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青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青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公司异议称,返还扣划的款项92000元以及利息(以92000元为基数自扣划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事实与理由:***与青州市普通建筑安装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滨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后***申请执行,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滨执一字第4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青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公司变更为被执行人。青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公司作为案外人提出了执行异议,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滨执异字第44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2012)滨执一字第457号执行裁定书。因***申请复议,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滨中执议字第90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执异字第44号执行裁定,驳回了青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公司的异议。2014年4月30日,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扣划了青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公司款项92000元。青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公司因不服执行裁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鲁执监字第3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了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滨中执议字第90号执行裁定,由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2015年6月1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滨中执议字第90-1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滨执异字第44号执行裁定,由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2015年11月30日,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滨执异字第1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2012)滨执一字第457号执行裁定,解除对青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扣划款项92000元返还青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公司。后***不服,又申请复议,2016年8月9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6执复1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的复议申请。***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17年2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执监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的申诉。后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5月11日,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602民监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本院再审,中止执行。同日,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602执296号裁定,终结执行。2018年8月,***向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鲁1602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支付***4517.5元。青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23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6民终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青州市邵庄镇人民政府支付87828.1元。该判决已经生效,***至今未返还款项。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2)滨执一字第457号执行裁定直接将异议人款项92000扣划。根据上述法律文书扣划款项92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本息。

本院查明,青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公司在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原企业名称为青州市普通建筑安装公司,核准日期为2009年9月16日。根据(2015)滨执异字第108号执行裁定书查明的事实,***与青州市普通建筑安装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滨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内容为:一、青州市普通建筑安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赁费61564.80元;二、青州市普通建筑安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架杆1755.70米。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终结了(2011)滨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恢复了(2011)滨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14年4月30日本院作出(2012)滨执一字第45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青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当日又作出(2012)滨执一字第457号执行裁定书,扣划青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公司银行存款92000元,裁定书直接将青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公司列为被执行人。2015年11月30日本院作出(2015)滨执异字第1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撤销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2012)滨执一字第457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青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扣划款项92000元返还青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鲁16执复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的复议申请。青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该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鲁执监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的申诉。2018年5月11日本院作出(2018)鲁1602民监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本院再审***与青州市普通建筑安装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8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8)鲁1602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青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赁物赔偿款4517.50元;二、青州市邵庄镇人民政府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鲁16民终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602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二、青州市邵庄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赁物赔偿款87828.1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异议人曾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滨执异字第1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2012)滨执一字第457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青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扣划款项92000元返还青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公司。现异议人又以同一批次当事人、同一事实和同一异议请求项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青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袁晓燕

审 判 员  李拥军

审 判 员  贾凯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秀志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