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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5民初4116号
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4103254165793003,地址河南省嵩县白云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夏俊飞。
委托代理人:王会利,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嵩县***商贸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410325MA40ELM32J,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城文化路与程门街交叉口向西20米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王凤娟。
被告:河南和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410300095413034T,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建业美茵湖高尔夫花园五期第50幢1单元1203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林林。
被告:杨林林,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陈炜,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王凤娟,女,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杨杏菊,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郭冰,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嵩县白云商厦诉被告陈炜、***、杨杏菊、杨林林、王凤娟、郭冰、河南和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嵩县***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42499元,由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郭英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