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22民初2778号
原告:***,女,汉族,1976年5月12日出生,住孟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强,系河南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9年9月30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21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河南和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建业美茵湖高尔夫花园五期第50幢1单元1203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林林,任该公司经理。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红雷,系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远卓,系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和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760元,减半收取243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孟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