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1092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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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财保1092号
申请人:临沂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团结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徐勤法,经理。
被申请人:郯城县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传利,经理。
申请人临沂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郯城县市政工程公司的银行账户,金额60万元,申请人临沂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郯城县市政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郯城支行账户37001827201050150173,金额60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临沂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周 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瑞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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