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航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航信息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3232号
原告:深圳中航信息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深圳软件园1号楼301#-2、30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443375。
法定代表人:张健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凯伦,系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人民广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176869XR。
法定代表人:陈钢。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中航信息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中航信息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4.55元,由原告深圳中航信息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靖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黄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