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航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航信息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72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中航信息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深圳软件园1号楼301#-2、30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443375。
法定代表人:张健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圻,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长沙市天心区。
上诉人深圳中航信息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0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航公司在一审起诉请求:1.***立即返还借款952760.80元;2.***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7月22日共83164.27元。自逾期之日(2018年2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6%/年的利率标准计算];3.由***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中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7061.66元,由中航公司负担。
中航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中航公司全部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承担。
***未应诉,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中航公司主张涉案款项为***的个人借款,请求其还本付息。但上述款项往来发生在***在中航公司广西分公司任期期间,相应借款单显示借款事由为商务费、春节业务费,历史交易明细中交易摘要为“报销款”,可认定涉案款项系***任职期间因工作原因向中航公司预支的款项,后续可通过提供报销单据的方式冲账,并非因个人原因向中航公司借款。中航公司主张涉案款项已转化为***的个人借款,但本案无证据证明双方就涉案款项达成借款合意,不能认定涉案款项为个人借款性质。中航公司主张其就涉案款项与***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请求***还本付息,欠缺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23.32元,由深圳中航信息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翁  艳  玲
审判员 庄  齐  明
审判员 雒  文  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毛孟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