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航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航信息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124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中航信息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深圳软件园1号楼301#-2、30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443375。
法定代表人:张健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苑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信凯,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岳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中航信息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2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航信息公司主张提成的计算方式为“销售人员的最终收入=销售提成(提成基数×25%)-销售费用,提成基数=净利润-利润目标20万”。对于中航信息公司主张的上述计算方式,***表示如能确认“净利润=总销售额-结算价-采购成本-税费-管理费-商务费-项目费用”,则认可上述提成计算方式。本案的净利润是核算***提成的基础,双方对***在2017年销售的净利润的数额存在较大分歧,一审对***在2017年销售的净利润的数额未能予以查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27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上诉人所预交二审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还。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一审法院在重审时一并予以处理。
审判长 邢  蓓  华
审判员 蔡  雪  燕
审判员 彭  建  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麦绮梨(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