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航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深圳中航信息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06执1007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中航信息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民终1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赔偿金169656.25元、拖欠工资6574.71元、提成奖励13429.2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全部执行款189660.16元(其中经济赔偿金169656.25元、拖欠工资6574.71元、提成奖励13429.2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274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民终15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2745.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吉0106执100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