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世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河北世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株洲供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民初2102号
原告:河北世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72790794U。
法定代表人:李向国,男,汉族,1980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振军,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70576P。
法定代表人:孟庆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株洲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2929C。
负责人:姚震宇,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世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株洲供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世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世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世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50元,减半收取31,775元,由原告河北世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彭莹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斌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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