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世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河北世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新疆汇锦标商贸有限公司、**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财保229号

申请人:河北世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72790794U。

法定代表人:李向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汇锦标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新世纪小区1栋19层A单元19D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396183754U,组织机构代码:396183754。

法定代表人:胡仲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申请人:彭剑国,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申请人:**,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汇锦标商贸有限公司、**、彭剑国、**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2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新疆汇锦标商贸有限公司、**、彭剑国、**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2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世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