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世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河北世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株洲供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2民初2682号 原告:河北世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河北省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72790794U。 法定代表人:李向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株洲供电分公司。所在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2929C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原告河北世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株洲供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世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世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4222元,减半收取12111元,由原告河北世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