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9038华虹集团宜兴市华虹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9038号
原告:华虹集团宜兴市华虹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465859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为群,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龙池路8号,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225048281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文俊,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虹集团宜兴市华虹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华虹集团宜兴市华虹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虹集团宜兴市华虹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虹集团宜兴市华虹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41元(已减半收取),由华虹集团宜兴市华虹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褚学超
书记员邵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