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3民初8625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安区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兴环科园龙池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泰州志宏建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洪林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泰兴市佳兴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众贤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宜兴市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志宏建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泰兴市佳兴仓储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