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16706号之一
原告: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方晨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