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16706号之二
原告: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30.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375元,均由原告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方晨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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