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邕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邕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213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梁福安,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礼伟,北京市金开(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智聪,北京市金开(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广西邕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兴东路61号1号楼第五层半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7534994P。
法定代表人:李忠志。
本院在审理梁福安与广西邕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桂0102民初2135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额度冻结广西邕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55×××04账户内的存款263245.73元。现梁福安以已与广西邕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请求解除对广西邕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55×××04账户内的存款263245.73元的额度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邕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邕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55×××04账户内的存款263245.73元的额度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谢明光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蒙海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郭全保
书 记 员  蒋深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