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邕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邕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柳州市标得木业有限公司普通执行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5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邕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明秀东路157号10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7534994P。

法定代表人:李忠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柳州市标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石碑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56976017294。

法定代表人:韦记,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广西邕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标得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205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市标得木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邕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市标得木业有限公司的名下房产登记情况为:无房产。车辆登记情况为:无。另外,被执行人根据协查单位反馈目前的银行存款无足额可供执行金额,已经冻结。土地、有价证券、收益保险、股权,理财产品、工商登记等均暂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529296元,未执行金额为529296元。

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柳州市标得木业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和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柳州市标得木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邕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依职权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柳州市标得木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邕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然

审判员 刘 胜

审判员 陈益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