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2民初9942号
原告: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李显贞,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秀宁,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淑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凤燕,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送达后,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翠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