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2民初10146号
原告: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大信镇福达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显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宁,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41号金融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张荣华,经理。
原告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6日诉讼来院。原告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中翔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史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