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7执2-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号,机构代码:74185296-3
法定代表人陈梅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乾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兴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号机构代码:01404650-1
法定代表人叶福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乾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商初字第00242号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江苏乾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乾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案外人江苏环球铜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800余万元。本院依法追加江苏环球铜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对江苏环球铜业有限公司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工业园纵三路院内所有抛填石料进行查封。此后申请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环球铜业有限公司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程序的申请书。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书申请书及相关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证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商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协议书未得到有效履行或者申请人债权未得到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吕在春
执行员 宋跃成
执行员 戴立国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津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