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3171号
申请执行人:万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美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4660422U。
法定代表人:朱岳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蹇新,江苏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芸,江苏锦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乾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2005506G。
法定代表人:叶福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庆,男,该公司员工。
万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尚公司)与江苏乾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48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乾坤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万尚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通过短信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乾坤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乾坤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同年10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乾坤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至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及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及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乾坤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就本案执行发表意见,同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按期到庭发表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在执行立案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若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发现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况,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若出现前述情况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282民初48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