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破申52号
申请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陶都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2322699E。
负责人:马盛强,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江苏乾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2005506G。
法定代表人:叶福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江苏乾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后经申请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南郊支行)同意,决定将乾坤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10月9日,本院对乾坤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乾坤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2013年4月23日,乾坤公司向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南郊支行)借款500万元。后乾坤公司未按约还款,农商行南郊支行诉至本院。2014年5月23日,本院作出(2013)宜商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乾坤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后乾坤公司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农商行南郊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乾坤公司于2005年4月4日在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目前,乾坤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为13件,涉案标的额5570余万元,现已停止生产经营,无能力清偿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本案被执行人乾坤公司系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住所地系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由于乾坤公司结欠债权人农商行南郊支行债务逾期未还,且已停止经营,另有多起涉诉债务未能如期归还,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现农商行南郊支行同意对乾坤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乾坤公司亦未提出异议,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对江苏乾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周 馨
审判员 王宝中
审判员 陈 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邹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