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乾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汉中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民辖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住所地:陕西省西乡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4698400937B。
法定代表人:愈章礼,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乾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2005506G。
法定代表人:叶福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汉中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因汉中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与江苏乾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乡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4民初19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汉中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实与理由:第一,上诉人之前在建设时,在西乡县就是一个项目部,且现在也没有完全建设完成。除项目留守人员外,目前全部人员都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集团总部办公,包括全部管理和决策人员,且被上诉人也在江苏,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请求将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第二,上诉人的股东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及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都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且集团公司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也进入了破产重整阶段,本案由破产重整法院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有利于双方纠纷的妥善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不动产在陕西省西乡县,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系独立法人,本案的审理不涉及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称的其他公司,上诉人的管理人员及决策人员所在地也不是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的法律依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霖
审 判 员      仵瑞梅
审 判 员      刘新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丁  腾 龙
书 记 员   王  韵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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