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天地龙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龙铜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民初字第2631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天地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工业园。
负责人:储云南,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洁,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龙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高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巍,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潇龙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高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巍,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乾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叶福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军,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苏天地龙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龙铜业有限公司、湖南潇龙电缆有限公司、江苏乾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340元(经批准减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戴华春
代理审判员  庄 妍
人民陪审员  蒋其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