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703执恢410号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震南彩板活动房厂,住所地吴江市。
被执行人:江苏乾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震南彩板活动房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乾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港民商初字第0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