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等与被申请人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103民初2940号
申请人:***,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
申请人:***,男,1975年2月9日出生。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江苏乾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乾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湘龙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乾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湖南湘龙铜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50万元,并以***与其妻***共同共有的位于和桥镇朝阳新村274号(房屋所有权证为宜房权证和桥字××x号及房屋所有权证为宜房权证和桥字××x号)房屋二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乾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湖南湘龙铜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50万元;
二、冻结申请人***与其妻***共同共有的位于和桥镇朝阳新村XXX号(房屋所有权证为宜房权证和桥字××x号及房屋所有权证为宜房权证和桥字××x号)房屋二套,冻结期间为三年,在冻结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予及设立抵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阳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