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金芳、某某江诉被告江苏乾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湖南湘龙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永冷民初字第2569-2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江苏乾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
被告:湖南湘龙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巍,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江诉被告江苏乾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湘龙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250元,减半收取26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谭*林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