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宁0105执5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夏区。
法定代表人夏冬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区。
法定代表人朱学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29817元,执行费634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夏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立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峰邦
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