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宁0104执1629号
***: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4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强制执行,该案执行款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结案,本案予以结案,故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4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通此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