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夏民商初字第25-2号
原告浙江中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夏天净元光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夏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浙江中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天净元光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蒲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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