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中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圣井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民终33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长寿南路555号14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尧泳、张斌,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圣井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工业园区月伦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笑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青,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赵献,公司职员。
上诉人浙江中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圣井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民初12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因案涉工程施工而产生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案涉工程应付价款和已付款相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民初121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瑞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中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伟达
审判员  黄百隆
审判员  郑文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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