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1126执8号
申请执行人陈长军,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宁远县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
远县舜陵镇冷江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黄松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松平,男,195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长军与被执行人黄松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按(2017)湘1126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本院(2017)湘1126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