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6执1415号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建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桐山街道七里岗工业园产建投。
法定代表人:杨学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宁远县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舜陵镇泠江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黄松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建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宁远县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民终13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民终13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明辉
审 判 员 肖广文
审 判 员 朱革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齐锡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