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126执1279号
申请执行人**双宁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清水桥镇平田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县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县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桐山街道泠蒋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忠意建筑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县舜陵镇商均路水利新村H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双宁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县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忠意建筑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日作出(2018)湘11民终259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双宁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
2018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县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忠意建筑分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2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12月21日和2019年3月24日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网络查控系统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湘MH****的山洋牌摩托车和一辆车牌号为湘M8****的**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本院依法查封车牌号为湘M8****的**迪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辆手续。经核实,车牌号为湘MH****的山洋牌摩托车长期未年检年审,已无查封价值。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3月26日向**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股息红利信息,湖南省**县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忠意建筑分包有限公司均无法查找具体地址。2019年3月26日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管理部查询住房公积金情况,反馈其未开户汇缴住房公积金。2019年3月26日向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金融理财产品,反馈其未购买金融理财产品。2019年3月26日向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查询保险理财产品,反馈其未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1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3月24日对被执行人***、**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4月30日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县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双宁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4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0000元及违约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896元,申请执行费155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10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未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