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知民初774号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1号2602单元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3K0QH9K。
法定代表人:杨丰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梵钒,女,199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项城市中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欧蓓莎国际商城31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567267064H。
法定代表人:张海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项城市中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项城市中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群阳
审 判 员 张 杰
审 判 员 金 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明旭
书 记 员 马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