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92民初40654-40656号
原告:广州纬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北路******(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王雅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可,广东金桥百信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翠群,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项城市中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项城市欧蓓莎国际商城**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海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玉中,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纬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项城市中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三案,本院均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纬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均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纬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每案受理费25元,共计75元,由原告广州纬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梁珺怡
书记员赵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