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8043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欣,北京嘉润(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北京嘉润(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城市中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欧蓓莎国际商城31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东。
原告**与被告项城市中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范雅晴
书 记 员 赵江飘